贵州金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永丰塑胶有限公司、四川亿赛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4722号
申请人:贵州永丰塑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MA6E1QBA9M,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夏云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斯俊文,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亿赛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993BDXF,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白米镇白榕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杨蝶,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杨蝶,女,汉族,1996年8月2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申请人:任汝平,男,汉族,1983年11月29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申请人:贵州金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563255278,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新城区40米大道旁审计局宿舍4楼。
法定代表人:唐卫,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金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J55C7XG,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负责人:张立。
被申请人:张立,男,汉族,1986年3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申请人:黄云刚,男,汉族,1987年5月5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申请人:肖公胜,男,汉族,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申请人贵州永丰塑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亿赛商贸有限公司、杨蝶、任汝平、贵州金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金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张立、黄云刚、肖公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89852.6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并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6615492021520160000936)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亿赛商贸有限公司、杨蝶、任汝平、贵州金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金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张立、黄云刚、肖公胜合计价值589852.6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 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琴
书 记 员  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