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7民初2747号
原告:***,男,1976年2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贵州金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新城区40米大道审计局宿舍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563255278。
法定代表人:唐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金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远琴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