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金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7民初2747号

原告:***,男,1976年2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告:贵州金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新城区40米大道审计局宿舍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563255278。

法定代表人:唐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金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远琴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