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2301民初11684号
原告贵州恒盛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龙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恒盛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恒盛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恒盛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35元,减半收取4718元,由贵州恒盛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飞
人民陪审员 石廷刚
人民陪审员 李乃进
法官 助理 田 青
书 记 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