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陆道原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05执4710号之一
成都陆道原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龙新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54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773901.50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成都陆道原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故本案应作终结执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执471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 辉 审判员 李 靖 审判员 吕 琨
书记员 王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