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兴义市**建筑物资租赁部、贵州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301执1717号
兴义市**建筑物资租赁部、贵州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龙新区分公司:
关于兴义市**建筑物资租赁部申请执行贵州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龙新区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01民初8099号生效民事判决,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龙新区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贵州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龙新区分公司按判决内容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兴义市**建筑物资租赁部租赁费105517.27元、违约金5275.86元、租赁物赔偿金150907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7000元共计270700.13元,承担申请执行费3961元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7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贵州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龙新区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兴义市**建筑物资租赁部租赁费、违约金、租赁物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60000元。二、款项分5期履行,2021年8月支付第一期款项60000元,剩余款项每月支付50000元,在2021年12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上述款项由申请执行人在当月初将需履行款项发票开给被执行人贵州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龙新区分公司,由被执行人贵州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龙新区分公司于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当月款项。若被执行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则发票开票税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三、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并同意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本案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2301执1717号执行案件以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