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01民初13344号
原告:**,男,1987年3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贵州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木陇街道办事处迎宾中路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470907383。
法定代表人:赵先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龙新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万屯镇盘新村仙人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MA6DXW5925。
法定代表人:赵先红,系该分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智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龙新区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承担。
审 判 长  杨 飞
人民陪审员  石廷刚
人民陪审员  李乃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 助理  田 青
书 记 员  王光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