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328民初1699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被告:贵州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机场路9号太升国际A2栋1402-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535985035。
法定代表人:邓峰,总经理。
被告:杨佳,男,199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原告***诉被贵州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韦才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