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黔西南州安详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鹏昇(集团)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8民初2939号

原告:黔西南州安详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义市桔山街道办民族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076004518C。

法定代表人:胡宝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双龙航空港经济去机场路**太升国际******信用代码915205023535985035。

法定代表人:邓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鹏昇(集团)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龙县新桥镇包装工业,住所地安龙县新桥镇包装工业园区320322001882A。

法定代表人:皮祖乔,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黔西南州安详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鹏昇(集团)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黔西南州安详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原告黔西南州安详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贺时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罗 怡

书 记 员 罗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