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区荣益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20152号
原告:贵州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卢权,该公司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诗奇、姚钇言,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昭通市昭阳区荣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法定代表人:段丽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昭通市昭阳区荣益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81元,由原告贵州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黄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