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执1652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赞际A2栋8层1号。
法定代表人:卢权。
被执行人:贵州蜀黔**实业有限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59号雨田广场B栋6楼605室。
法定代表人:牟泽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102民初15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退还申请人货款17542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75424元为基础,自2020年11月4日起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949元、保全费1420元、执行费2582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蜀黔**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81375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蜀黔**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蜀黔**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闵文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