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5471-1号
申请人:贵州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机场路9号太升国际A2栋8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535985035。
法定代表人:卢权,职务: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诗奇、姚钇言,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蜀黔**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59号雨田广场B栋6楼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AJLAME9A。
法定代表人:牟泽强,职务: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蜀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8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蜀黔**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应当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程攀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伍仪
书 记 员 姜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