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执4160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政通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10094605488。
法定代表人:余勇,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斌,男,系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林,男,系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贵州黔隆筑巢工程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2-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08743070Q。
负责人:黄训坤。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贵州黔隆筑巢工程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的(2021)黔0201行审69号行政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元,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6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按程序开展工作,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该案被执行人涉及民工工资案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21年11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该案申请,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650.00元。经审查不违反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201执41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春雷
审判员 郭太智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邹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