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隆筑巢工程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盘水市钟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州黔隆筑巢工程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201执4158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政通中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10094605488。
法定代表人:余勇,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斌,系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林,系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贵州黔隆筑巢工程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2-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08743070Q。
负责人:黄训坤,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7××××××××。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贵州黔隆筑巢工程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30日作出的(2021)黔0201行审65号行政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56750.00元,该案2021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费12968.00元,案号为(2021)黔0201执4158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与申请人沟通协商履行方式,将该案履行完毕,申请人认可该案履行完毕并提供相关依据,向本院申请结案。被执行人于2021年11月4日到本院交纳执行费12968.0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201执4158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