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201民初8292号
原告:**,男,1983年4月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贵州黔隆筑巢工程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环东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08743070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黔隆筑巢工程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石登艳
人民陪审员纪伟
人民陪审员路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