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隆筑巢工程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黔隆筑巢工程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民初3866号
原告:***。
被告:贵州黔隆筑巢工程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训坤。
原告***与被告贵州黔隆筑巢工程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贵州黔隆筑巢工程材料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曹思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