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14872号
原告: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碧阳大道和诚家园B栋单元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22020194H。
法定代表人:徐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特别授权)、宋芳,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義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和诚家园A单元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MA6DM8RR4H。
法定代表人:邹竹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義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28.00元,由原告贵州**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周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