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7522号
申请人:贵州群力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远逊。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英杰,贵州文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霖,贵州文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法定代表人:徐坤。
被申请人:薛占旭,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申请人:***,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申请人贵州群力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薛占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群力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薛占旭、***银行账户或等之财产保全措施,金额以328994元为限。申请人贵州群力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2899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群力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薛占旭、***诉讼期间转移、变卖、隐匿或毁损财产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为由,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薛占旭、***名下价值328994元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薛占旭、***名下价值32899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