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威麟勤力机械有限公司、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588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威麟勤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务庄大丰田牛栏尾路一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KKJY4M。

法定代表人:冯涛。

被执行人: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滨河西路兰乔圣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5633196X2。

法定代表人:刘俊威。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威麟勤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12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64000元及违约金7920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执行,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287.42元,该款扣除执行费5078.63元后,余款23208.79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除此,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23208.79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 国 安

执行员 黎 晓 云

执行员 唐黄少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区 敬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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