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5618号
被执行人: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滨河西路兰乔圣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5633196X2。
法定代表人:黎家和。
关于被执行人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12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缴纳其负担的案件诉讼费8433.66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本院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执行,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国 安
执行员 黎 晓 云
执行员 唐黄少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区 敬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