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26执826号之七
被执行人: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贵州。
法定代表人:黎家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912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茂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柯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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