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6财保6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黔东南州中川劳务有限公司。
住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凯开大道一品江山A区3号楼1-7-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085685247B.
法定代表人:刘玲玲。
委托代理人:廖俊杰,该公司股东。
被申请人: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滨河西路兰乔圣菲Z-04栋2单元1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5633196X2。
法定代表人:黎家和。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当日作出(2019)黔2726财保121号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656015.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系其自愿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656015.00元予以冻结。
保全费500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岑春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金胜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