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26执826号之三十一
被执行人: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家和。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XXXXXX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940.35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9121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茂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柯国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