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独山县顺发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执1411号
申请执行人:独山县顺发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黔东南州中川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被执行人: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申请执行人独山县顺发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执行人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川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20民初684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川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独山县顺发建筑设备租赁部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4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川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股权信息、对外投资记录、不动产及车辆进行调查。
经查被执行人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黔东南州中川劳务有限公司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发布失信人员等措施;本院对申请人进行约谈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中申请人未受偿债权为人民币144000元,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执141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佳荣
审判员  胡克中
审判员  鲍仲容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蒲 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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