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民初6812号
原告:独山县顺发建筑设备租赁部,地址:贵州省独山县百泉镇河亭镇河亭村小河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26MA6GQ7409D。
经营者:肖桂芳,女,1953年8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智伦,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滨河西路兰乔圣菲Z-04栋2单元11层3号。
法定代表人:黎家和。
原告独山县顺发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告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独山县顺发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独山县顺发建筑设备租赁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独山县顺发建筑设备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3.81元(已经减半),保全费4270元,合计9633.81元,由原告独山县顺发建筑设备租赁部自行承担。
审判员 梅 寒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