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民终42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28264842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兰苑花园C栋一单元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5633196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黎家和,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三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祥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10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100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13.12元,由上诉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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