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财、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6民初3317号
原告:**财,男,1964年6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武,独山县百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滨河西路兰乔圣菲Z-04栋2单元1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5633196X2。
法定代表人:刘俊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财与被告贵州祥鹿企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94元,减半收取计1847元,由原告**财负担。
审 判 员 韦树才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再元
书 记 员 万知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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