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霖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东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霖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4294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东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青山铺镇青山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霖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东街道办水西田社区玫瑰花园4-3-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长沙东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霖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022年7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霖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2年7月5日及9月9日,本院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贵州霖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7月7日及13日,本院在长沙市及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无记录;2022年7月7日,本院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无记录;2022年8月3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的法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通过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 2022年9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贵州霖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9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72000未执行到位。经过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彪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