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4民初223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衡东县。
被申请人:***,男,1977年4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申请人:贵州霖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东街道水西田社区玫瑰花园4-3-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贵州霖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形式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保单号:1185619192021000171,担保金额为6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霖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