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霖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东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霖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208号之一 申请人长沙东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青山铺镇青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94741192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霖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东街道办水西田社区玫瑰花园4-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47053128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东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霖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湘0121民初20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霖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6766.9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长沙东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霖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东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霖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6766.97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