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霖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万福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霖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执2655-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万福贸易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35号2号楼1层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霖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东街道办水西田社区玫瑰花园4-3-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的(2020)黔0102民初106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贵州霖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霖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贵州万福贸易有限公司34713.18元及利息1497.9元(以34713.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的标准,自2020年10月10日起直至付清为止,暂计算至2021年1月22日为1497.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421元。但被执行人贵州霖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霖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6632.08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贵州霖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36632.08元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三、被执行人贵州霖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罚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赵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