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霖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2021)湘0424执保291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霖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当天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男,1987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7。
被申请人:***,男,1977年4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申请人:贵州霖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市东街道水平西田社区玫瑰花园4-3-4号。
法定代表人:***。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6万元。
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6万元。
3、申请执行人申请返还财产的内容:无。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院立案后,本院网络查询、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霖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
本案执结标的:6万元
本案未执结标的:0元。
本案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承办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