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4执10104号
申请执行人: ***,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被执行人:北京鑫***生态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兴寿村402号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与北京鑫***生态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终结,该案京昌劳人仲字(2021)第380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鑫***生态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鑫***生态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资等共计134465.31元。2021年8月20日该案执行立案。本案执行立案后,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鑫***生态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已给付申请人***本案案款8万元。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剩余案款的执行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14执10104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波
审 判 员 **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