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塞北水业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塞北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14民初1981号
原告大同市塞北水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某。
原告大同市塞北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水分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大同市塞北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庭下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同市塞北水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市塞北水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68元,减半收取593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邱慧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薛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