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9001民初5109号
原告:济源市兆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黄河路与金马大道交叉口向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方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新城花园25号楼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被告:易海洋,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告济源市兆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方正建设有限公司、易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源市兆丰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3元,减半收取为14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