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正建设有限公司

沁阳市豫象建安有限公司、河南省方正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民初8261号
原告:沁阳市豫象建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MA41064K0Q,住所地:沁阳市柏乡镇转盘东路北200米(现锦绣江南东门往南103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向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昝高明,河南天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方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09568474X2,住所地:济源市邵原镇豫晋大道路北便民服务中心院内**(现济源市黄河路新城花园25号楼东单元2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王东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和建波,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上述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芳,河南明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海洋,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告沁阳市豫象建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象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方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和建波、易海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豫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连带返还投资款696000元、保证金100000元、工程款2363250元,以及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5日284650.66元。后续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方正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84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其公司与被告方正公司在2017年底签订《沁北支队升级改造项目第一标段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其公司承包施工综合消防综合楼、训练塔、大门,工程形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总价款暂定500万,并对工程款的结算方式进行了约定。如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中标价百分之十五的违约金支付给对方进行赔偿。合同签订后,应被告方正公司要求,其公司在2018年3月4日起委托公司会计陆续向被告方正公司的公户转入工程投资款及保证金,并及时安排工人施工。2018年3月10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方正公司将该同一工程又以被告和建波个人名义,私自转包给被告易海洋,并签订《济源市公安消防支队沁北中队升级改造项目消防站工程》。三被告之间相互勾结串通,将其公司前期的投资款、保证金及应得的工程款全部据为己有。其公司多次向被告方正公司催要相关款项,方正公司一直推诿,后得知三被告之间以借款、支付工程款名义相互走账,严重侵害其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因被告方正公司申请对原告豫象公司提供的《沁北支队升级改造项目第一标段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河南省方正建设有限公司”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鉴于短期内不能完成鉴定事项,审理程序无法正常进行,故先行驳回原告起诉,待相关鉴定事项明确后,原告可继续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沁阳市豫象建安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55.5元(已减半),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黑 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