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正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方正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96民终2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方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邵原镇豫晋大道路北便民服务中心院内5楼。
法定代表人:王东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新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6年12月17日出生,住山西省垣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秀,系***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战玲,济源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省方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22)豫9001民初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正建设公司上诉请求:1.在一审判决数额的基础上减少4万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一审判决误工费过高。2020年3月份,***前往方正建设公司从事搭架子工作,此时***64岁,已经过了国家规定的60岁退休年龄,一审不应判决方正建设公司承担误工费。退一步讲,即使方正建设公司应当承担误工费,在计算误工费的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收入状况,酌情判决误工费的数额。况且在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5332号民事调解书中就***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进行了调解,方正建设公司已将款项支付完毕,在本案中上述费用不应重复主张。二、一审对方正建设公司划分责任过重,***应对自身过错承担部分责任。方正建设公司作为雇主,已经为***的劳务工作提供确保劳务安全所需的工作环境,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在登高作业时,自身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作业,其自身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一定责任。
***辩称,1.***虽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享受社保养老待遇,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具备劳动能力,其身体在受伤前比较健康,长期从事建筑业,并长期被方正建设公司雇佣从事搭架子工作。从***受伤至今,架子工工资每天300元至450元,方正建设公司也深知该工种的工资行情,不应该存在争议。***因工受伤住院治疗,出院后休养时间长达一年之久,方能继续从事建筑行业工作,由于***受伤不能工作,实际上造成了误工损失,给家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困难。2.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过错责任。2020年3月9日***受伤,本案应当适用一审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两次向法院诉讼,方正建设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过错,对***陈述的事实未提出任何异议,该行为视为已经放弃举证等相关的诉辩权利。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方正建设公司赔偿***二次住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11881.39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方正建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3月,***到方正建设公司承建工地从事搭架子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工地位于济源市××路××公寓项目部。2020年3月9日下午,***到工地地下室工作,因地下室无灯光比较黑暗,其在弯腰拧螺丝时,脚踩的方木折断,***从架子上掉落受伤。后方正建设公司工作人员崔金亮将***送往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出院后,***就第一次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于2020年7月27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方正建设公司,一审法院同年10月27日作出(2020)豫9001民初5332号民事调解书,方正建设公司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万元,现已履行完毕。2021年7月25日,***到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住院治疗,行右锁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术,同年7月29日出院,支出医疗费3355.22元。应***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对***的伤残程度、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和营养期限进行鉴定,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豫唯实司鉴中心[2021]临鉴字第1223号司法鉴定意见:***此次摔伤致右侧多发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其损伤后的误工期限为120日,护理期限为60日,营养期限为90日。***为此支出鉴定费1300元、拍片费789元、邮寄费50元。另查明,***受伤后,一直由妻子郭光秀护理,二人均系济源市天坛办事处泥河头村(城镇)居民。
经审查,***因本案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为:1.二次住院医疗费3355.22元,有相关医疗费单据为证,一审法院予以认定;2.误工费,经鉴定,***的误工期限为伤后120日,***系济源市天坛办事处泥河头村居民,无建筑业从业资质,无固定工作收入且未举证证明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故参照2020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即120天×49073元/年÷365天=16133.59元;3.护理费,经鉴定,***的护理期限为60日,应按2020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即60天×49073元/年÷365天=8066.79元;4.营养费,经鉴定,***的营养期限为90日,按照20元/天的标准计算为18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4天,按照50元/天的标准计算为200元;6.鉴定费1300元、拍片费789元、邮寄费50元,有相应票据为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7.交通费,考虑***住院时间及就医距离,一审法院酌定交通费为200元;8.残疾赔偿金,自***十级伤残定残日即2021年12月24日起算,按202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0.34元/年标准计算15年,残疾赔偿金应为34750.34元/年×15年×10%=52125.51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程度为十级,结合本案后果及本地经济水平,一审法院酌定为3000元。以上共计87020.11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方正建设公司承建工地从事劳务,其提供劳务期间从架子上掉落受伤,且方正建设公司未与***签订劳动合同及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方正建设公司与***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故***有权向方正建设公司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讼。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现代民法利益、风险、责任一致的理念,方正建设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提供确保劳务安全所需的工作环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负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防控事故发生等安全保障义务,以避免事故的发生。从现有证据看,方正建设公司在***登高作业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为方正建设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方正建设公司理应为其未能提供安全劳动保障之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方正建设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意见及举证、质证,视为放弃相关诉辩权利,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缺席判决。关于方正建设公司应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根据前述事实认定,一审法院对于***因本案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金额及范围已作充分阐述,并对相关损失进行调整处理。结合前述责任认定分析,经一审法院计算,方正建设公司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7020.11元。故一审法院对***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对其他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方正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7020.11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8.82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281.82元,由方正建设公司负担987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0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方正建设公司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2844.16元(暂定)。该案审理过程中,***向一审法院提供赔偿清单一份,其中载明:1、医疗费:9330.11元(2464.16未付);2、误工费:26520元(住院12天、90天、每天按260元计算);3、护理费:1540.44元(住院12天,按照2019年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46858元计算,每天128.37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住院12天、每天按50元计算);5、营养费:360元(住院12天、每天按30元计算);6、交通费:500元。后***与方正建设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本案***要求方正建设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32844.16元。***同意方正建设公司支付2万元。具体支付方式为:方正建设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1万元,剩余1万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完毕。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误工费的问题,***受伤前系在方正建设公司从事搭架子工作,一审认为***无固定工作且未举证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参照2020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方正建设公司上诉认为***已过退休年龄不应当判决误工费,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方正建设公司上诉提出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5332号民事调解书中已就***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进行调解。经审查,***在(2020)豫9001民初5332号案件中所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均系***第一次住院所产生的费用。本案中***主张的系二次住院所产生的费用,但是2021年12月24日,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三期评估意见书,建议***损伤后误工期限为120日、护理期限为60日、营养期限为90日。***在(2020)豫9001民初5332号案件中主张的误工费天数为102天、护理费天数为12天、营养费天数为12天,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所评估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为***受伤后天数,所以本案中不能再计算之前已经主张过的天数。本案中***主张的误工费天数应按照18天计算、护理费天数应按照48天计算、营养费天数应按照78天计算。***本案中主张的其他费用,一审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另方正建设公司上诉认为***未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作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方正建设公司认为***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一定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案中,方正建设公司仍应赔偿***72233.21元。
综上所述,方正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22)豫9001民初92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省方正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72233.21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68.82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449.64元、河南省方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19.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负担296元、河南省方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商 敏
审判员 赵旭安
审判员 陈莎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