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民初5332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战玲,济源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方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办事处济渎路太行小学尚品青年公寓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刘小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根良,公司员工。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地址:济源市济水大街与天坛路交叉口盛世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磊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杰,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峰,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方正建设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撤诉。
审判员 晋洋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聂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