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2636号
原告湖南永至尚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道晴岚路68号北辰凤凰天阶苑B1E1区1-10栋及地下车库、连接平台2××××房。
法定代表人李洪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小虎,湖南屏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亚龙,湖南屏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有色地勘二四七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南段100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董事长。
原告湖南永至尚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有色地勘二四七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永至尚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有色地勘二四七队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永至尚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永至尚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有色地勘二四七队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606元,减半收取2803元,由原告湖南永至尚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