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202执3565号
湖南永至尚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同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湖南永至尚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同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湖南同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同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668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延期付款利息以27668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18元及本案执行费。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同壹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执行款326293元至本院账户,现申请执行人湖南永至尚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到本院已办理领款手并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院(2021)湘1202民初545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