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至尚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永至尚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洞口县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5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永至尚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路68号北辰凤凰天阶苑B1E1区1-10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洞口县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雪峰西路5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洞口镇雪峰西路5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永至尚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洞口县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的(2021)湘0525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2022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1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保险、证券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1月18日向洞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洞口县××村××栋××室××室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本院于2022年6月2日进行查封,因无法确定不动产具体位置,暂时无法处置。向住房公积金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信息。 本院于2022年6月2日通过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6月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174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174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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