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宏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嘉善宏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民申31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嘉善宏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
法定代表人:章小燕,经理。
一审第三人:***,男,194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善县。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嘉善宏达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4民终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