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28民初246号
原告:金乡县金兴经济园立邦涂料专卖店,住所地金乡县城清真装饰材料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28MA3K0XBL2Y。
经营者:***,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金山街南段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828MA3K0XBL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原告金乡县金兴经济园立邦涂料专卖店与被告金乡中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金乡县金兴经济园立邦涂料专卖店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乡县金兴经济园立邦涂料专卖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乡县金兴经济园立邦涂料专卖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金乡县金兴经济园立邦涂料专卖店负担。
审判员 刘仍占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