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25民初1460号
原告:***,男,196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
被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隆尧镇康庄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晓丽,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被告:张桂云,女,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原告***与被告*****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英周
人民陪审员 杨 乐
人民陪审员 王玉肖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高 飞
书 记 员 贾蕊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