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504执635号
申请人: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南路1659号,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40500783084721C
被执行人:安徽三匹马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中央花园18幢203号,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78651086-1;
被执行人:**,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晴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300号(金瑞商务酒店6218室),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73167692-8;
被执行人: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陶甸路180号1栋,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91340500670917715E(1-1)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中北工矿产品实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300号,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70506271-1;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三匹马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晴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北工矿产品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安徽三匹马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晴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北工矿产品实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0504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伊长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沈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