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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中湘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5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白大道69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81511529P(1-1)。
法定代表人:张道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6号-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790570506。
法定代表人:施宏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中湘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1092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56343439C。
法定代表人:施宏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力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77067971G。
法定代表人:施宏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纵横工业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6号-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60832204G。
法定代表人:施宏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晴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300号(金瑞商务酒店6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1676928W。
法定代表人:秦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中北工矿产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050627119。
法定代表人:陈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施宏全,男,汉族,1972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郝芸,女,汉族,1984年5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本院在执行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中湘起重机械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力和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纵横工业车辆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晴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北工矿产品实业有限公司、施宏全、郝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已被申请破产重整,申请执行人对马鞍山市中湘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用以抵押的位于马鞍山市红旗南路与明珠路交叉口东北角马国用(2013)第223号、第22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暂不拍卖,其他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马仲案调字第11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铁
审 判 员  顾慧茹
代理审判员  何祥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骆祺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