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04民初1933号
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元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匹马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马鞍山市晴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300号(金瑞商务酒店6218室),组织机构代码7316769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市中北工矿产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三匹马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晴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北工矿产品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涉及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