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黄民初字第2405号
原告青岛华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崇明岛东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1636509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系原告员工。
被告海霸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临港开发区北九路南、北八路北、204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霸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地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调查,原告明确表示其不能提供被告现在的详细住所地,不同意预交公告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华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原告青岛华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魏来
审判员***
审判员牟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曾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