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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81民初2182号之二 原告:***,男,1978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原告:***,男,1964年6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6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无县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临清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先锋办事处东三环北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5月31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莘县。 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淮河东路7号华欧工业园建安公司办公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山东汉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唐临清热电有限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华欧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