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81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云红大街东侧(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体育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天津景宏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景宏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9)鲁1481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为633761.0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天津景宏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天津景宏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机关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天津景宏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天津景宏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2.被执行人***、天津景宏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名下无有存款。
3.被执行人***、天津景宏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工商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天津景宏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经委托被执行人***、天津景宏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提供的三轮车一辆、机器设备及加工的产品,申请人表示价值不大不予处置。
四、已将被执行人***、天津景宏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