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81民初390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经济开发区泰山体育路**。
法定代表人:卞志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田,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国静,男,199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国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松青路**。
法定代表人:牟小涛。
申请人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国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国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国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国涛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祁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姣